故政办[2008]7号
故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进一步做好我县的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我县属雷暴活动频繁和雷电灾害较重地区,近年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防雷减灾工作已成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灾发生。
二、加强宣传,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乡村、社区(小区)、学校等人群密集区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县气象局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预报警报业务和科研工作,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狠抓落实,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突出重点,全面落实雷灾的防御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以及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公共聚集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是我县防御雷电灾害的重点,以上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按要求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二)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为使防雷工作从源头抓起,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气象局要严格审批程序,实行便民服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
四、分工合作,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气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气象、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执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县气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防雷安全的指导检查、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监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违反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因灾害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